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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预防范文精选

水污染预防

水污染预防范文第1篇

作为上游流域,我县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的水质水量,进而影响尼尔基水库、中下游及松花江的水质保证和水量供给。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生态环境已处于因不合理开发遭受破坏的现状,地下水位下降,沼泽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湿地面积减少,区域生态环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多,虽通过“一控双达标”在工业废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废水排放总量却没有减少,特别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因缺少污水处理设施呈加重趋势。据监测,枯水期水质污染程度已达到五类水体。因此,治理辖区内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区内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原因

(一)水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地表水域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流域污染严重,由北向南网络全境,并一直处于劣势变化。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我县地表水质应符合三类水体功能,力争控制在二类水体标准,水质应能满足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的功能。将国家标准与我县监测站近几年来地表水监测数据对比分析,我县干流城镇段面地表水质超过了国家标准中的四类标准限值,严重时达到五类标准限值,只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功能。城镇内两个排水口,其中城西氧化塘排水口是雨污合流排水口,年月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超标1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生化需氧量超标51倍;河排水口是承纳县内主要工业废水的排水口,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达标,化学需氧量超标7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超标2倍,氨氮超标10倍。辖区内干流其他两个断面为三类水质,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悬浮物等项目严重超标。水系各支流水质状况更令人担忧,其中一级支流窝里河呈四类水质,门鲁河呈四类水质,卧都河超过五类水质;二级支流泥鳅河超过五类水质。

2、地下水环境状况:城区地下水体出现污染势态,由于污染日益积累,已导致部分区域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城区南部水位下降,东北部供水水源地水质浑浊、涩性、异味,部分家属楼居民饮用水有絮状沉淀和异味,西南部170余户居民饮用水被污染,垃圾场附近地下水水质恶化。

(二)水污染原因

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城区年产生居民生活污水360万吨,由于我县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通过城市排水系统由城西排污口直接灌注干流,恶化了水体生态环境。

2、工业废水。城镇内河是工业废水和铁东生活污水集中排放点,虽通过了“一控双达标”验收,但排入河入江口的污水每年仍有25.1万吨。另外,各支流有窝里河年纳采矿废水10万吨;泥鳅河、门鲁河年纳采金废水101万吨。

3、水土流失。由于前些年的毁林开荒、开山采石、河道采砂以及在各支流内非法采金等野蛮行为,致使天然植被遭到破坏,生态调节能力下降,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全县水土流失面积30.78万公顷,是县营面积的30%,土壤有机质下降了2%,流失的水土进入水系,造成了河流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和氨氮的严重超标。

4、城区内渗水井、公厕以及排水管线和部分化粪池渗漏,直接污染地下水,导致水体恶化。

二、我县在预防水质恶化方面采取的措施

1、实行总量控制,积极治理重点污染源,巩固达标成果。为保护水质和预防水质恶化,我县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同时,着重抓了重点污染源治理和达标后的巩固工作。通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采取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措施,对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查清了水污染源的水质、水量、种类和排污口的设置,在此基础上分配总量控制指标,把辖区的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总体来看,我县工业规模不大,经济类型以农业为主,工业污染对水质影响较小。因此,县政府把治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作为保护水质、水量和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来抓,相继出台了《生态县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东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工程规划》,通过一系列规划、工程的组织实施,为恢复、保护县域内流域自然环境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条件。

3、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推动战略。近几年,我县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都确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专题推进水环境治理改善工作。为保护干流水质,相继组织实施了北江公园、城镇排水管网、糖厂氧化塘泵站等建设项目,这些基础设施对有效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4、加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保护水环境,我县制定了《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划》,将辖区内干流划分为四段功能保护区,按照不同功能区划,对照3个段面,设立了3个监测点。几年来,通过对10个项目进行监视性监测,每年取得150个有效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枯、平、丰3期水质状况,为水系办及各相关部门提供水质信息。在建立完善辖区内流域监测网络、实现优化监测布点的同时,设立了省级源头生态监测站。

5、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为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我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造成水污染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整治的整治,决不姑息。作为砂金主采区,为规范砂金开采秩序,县政府每年都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流上游及各支流的非法采金船进行清理整顿,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水体的采金船进行严肃查处,依法取缔各种非法作业行为。此外,针对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受到上游江水污染事件,我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全面清查,同时,为了能够及时了解江面水污染状况,组建了环保110联动队伍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了水污染公众参与监督体系。

三、以项目为依托,加快水污染防治进程

我县作为的水源发源地和主要涵养区,保护水系义不容辞。在水环境治理和城镇水环境改善方面,应抓住国家振兴东北区域经济,加大投入保护松花江、保护母亲河、保证尼尔基库区水质安全的有利时机,用好区位优势,以建设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为载体,以环保项目为依托,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借势借力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进程。

一是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现已编制完毕,该《规划》将全县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三个小区分别进行规划建设,实施水保、治山、治荒三项工程,以保护流域涵养水源为主,控制水土流失,开展流域植被恢复与重建工程,重点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立完善的流域防护体系。重点工程规划实施预计费用8250万元。

二是金矿生态环境恢复项目。多年来,由于砂金开采造成流域内干流及各支流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按省、市要求,年全省范围内对砂金全面实行禁采。金矿生态环境恢复将是今后我县实施国土整治工作的重点。在砂金过采区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中,国土部门已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西斯阁砂金过采区确定为重点治理项目。该项目已报市计委立项,项目总投资775.2万元。

三是污水处理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为彻底解决城镇污水污染问题,年我县提出筹建镇污水处理厂,年开始运作,其可研报告已得到省计委批复。该项目应尽早启动,以改善流域的水质环境。

水污染预防范文第2篇

我县境内嫩江干流以东的水域、草甸、林地构成嫩江上游流域典型湿地生态系统、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地生态系统,这三大系统是我省西北部的绿色屏障,也是我省西部地区重要的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重点保护区和监督区,在保持嫩江流域及我省西北部生态平衡、减轻自然灾害、确保松花江水质水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作为嫩江上游流域,我县生态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嫩江的水质水量,进而影响尼尔基水库、嫩江中下游及松花江的水质保证和水量供给。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县域生态环境已处于因不合理开发遭受破坏的现状,地下水位下降,沼泽普遍缺水,森林、草地、湿地面积减少,区域生态环境已非常脆弱。由于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量不断增多,虽通过“一控双达标”在工业废水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废水排放总量却没有减少,特别是由生活污水造成的面源污染因缺少污水处理设施呈加重趋势。据监测,枯水期水质污染程度已达到五类水体。因此,治理辖区内的水污染尤其是城区内的水污染迫在眉睫。

一、辖区内水环境质量现状及污染原因

(一)水环境质量现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状况:地表水域环境质量急剧恶化,流域污染严重,由北向南网络全境,并一直处于劣势变化。

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我县地表水质应符合三类水体功能,力争控制在二类水体标准,水质应能满足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的功能。将国家标准与我县监测站近几年来地表水监测数据对比分析,我县嫩江干流城镇段面地表水质超过了国家标准中的四类标准限值,严重时达到五类标准限值,只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功能。城镇内两个排水口,其中城西氧化塘排水口是雨污合流排水口,2002年6月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超标13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8倍,生化需氧量超标51倍;喇嘛河排水口是承纳县内主要工业废水的排水口,监测结果为:悬浮物达标,化学需氧量超标7毫克每升,生化需氧量超标2倍,氨氮超标10倍。辖区内嫩江干流其他两个断面为三类水质,氨氮、高锰酸盐指数、透明度、悬浮物等项目严重超标。嫩江水系各支流水质状况更令人担忧,其中一级支流窝里河呈四类水质,门鲁河呈四类水质,卧都河超过五类水质;二级支流泥鳅河超过五类水质。

2、地下水环境状况:城区地下水体出现污染势态,由于污染日益积累,已导致部分区域的地下水无法饮用。城区南部水位下降,东北部供水水源地水质浑浊、涩性、异味,部分家属楼居民饮用水有絮状沉淀和异味,西南部170余户居民饮用水被污染,垃圾场附近地下水水质恶化。

(二)水污染原因

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城区年产生居民生活污水360万吨,由于我县没有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通过城市排水系统由城西排污口直接灌注嫩江干流,恶化了水体生态环境。

2、工业废水。城镇内喇嘛河是工业废水和铁东生活污水集中排放点,虽通过了“一控双达标”验收,但排入喇嘛河入江口的污水每年仍有25.1万吨。另外,各支流有窝里河年纳采矿废水10万吨;泥鳅河、门鲁河年纳采金废水101万吨。

3、水土流失。由于前些年的毁林开荒、开山采石、河道采砂以及在各支流内非法采金等野蛮行为,致使天然植被遭到破坏,生态调节能力下降,加剧了水土流失。目前,全县水土流失面积30.78万公顷,是县营面积的30%,土壤有机质下降了2%,流失的水土进入嫩江水系,造成了河流生化需氧量、化学耗氧量和氨氮的严重超标。

4、城区内渗水井、公厕以及排水管线和部分化粪池渗漏,直接污染地下水,导致水体恶化。

二、我县在预防水质恶化方面采取的措施

1、实行总量控制,积极治理重点污染源,巩固达标成果。为保护水质和预防水质恶化,我县在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同时,着重抓了重点污染源治理和达标后的巩固工作。通过开展排污申报登记、发放排污许可证、采取集中控制和限期治理等措施,对排放污染物的工矿企业进行严格管理,查清了水污染源的水质、水量、种类和排污口的设置,在此基础上分配总量控制指标,把辖区的工业废水污染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2、实施生态保护工程。总体来看,我县工业规模不大,经济类型以农业为主,工业污染对水质影响较小。因此,县政府把治理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作为保护水质、水量和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来抓,相继出台了《生态县建设规划》、《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嫩江东岸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工程规划》,通过一系列规划、工程的组织实施,为恢复、保护县域内嫩江流域自然环境提供了良好的生态条件。

3、实施重点工程项目推动战略。近几年,我县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每年都确定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专题推进水环境治理改善工作。为保护嫩江干流水质,相继组织实施了北江公园、城镇排水管网、糖厂氧化塘泵站等建设项目,这些基础设施对有效改善水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4、加强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为保护水环境,我县制定了《水环境功能保护区划》,将辖区内嫩江干流划分为四段功能保护区,按照不同功能区划,对照3个段面,设立了3个监测点。几年来,通过对10个项目进行监视性监测,每年取得150个有效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枯、平、丰3期水质状况,为嫩江水系办及各相关部门提供水质信息。在建立完善辖区内流域监测网络、实现优化监测布点的同时,设立了省级嫩江源头生态监测站。

5、依法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为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避免发生水污染事故,我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对造成水污染的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做到该处罚的处罚、该整治的整治,决不姑息。作为砂金主采区,为规范砂金开采秩序,县政府每年都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流上游及各支流的非法采金船进行清理整顿,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水体的采金船进行严肃查处,依法取缔各种非法作业行为。此外,针对齐齐哈尔市浏园水厂受到嫩江上游江水污染事件,我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了全面清查,同时,为了能够及时了解江面水污染状况,组建了环保110联动队伍和环保志愿者队伍,建立完善了水污染公众参与监督体系。

三、以项目为依托,加快水污染防治进程

我县作为嫩江的水源发源地和主要涵养区,保护嫩江水系义不容辞。在水环境治理和城镇水环境改善方面,应抓住国家振兴东北区域经济,加大投入保护松花江、保护母亲河、保证尼尔基库区水质安全的有利时机,用好区位优势,以建设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为载体,以环保项目为依托,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借势借力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进程。

一是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嫩江上游流域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规划》现已编制完毕,该《规划》将全县生态功能区划分为三个小区分别进行规划建设,实施水保、治山、治荒三项工程,以保护流域涵养水源为主,控制水土流失,开展流域植被恢复与重建工程,重点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建立完善的流域防护体系。重点工程规划实施预计费用8250万元。

二是金矿生态环境恢复项目。多年来,由于砂金开采造成嫩江流域内干流及各支流生态环境破坏、水体污染。按省、市要求,2005年全省范围内对砂金全面实行禁采。金矿生态环境恢复将是今后我县实施国土整治工作的重点。在砂金过采区生态环境恢复计划中,国土部门已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把西斯阁砂金过采区确定为重点治理项目。该项目已报市计委立项,项目总投资775.2万元。

三是污水处理及排水管网建设项目。为彻底解决城镇污水污染问题,2002年我县提出筹建嫩江镇污水处理厂,2003年开始运作,其可研报告已得到省计委批复。该项目应尽早启动,以改善嫩江流域的水质环境。

水污染预防范文第3篇

环境影响评价,又称环境影响质量评价或环境未来评价,通常是指对拟定的政策和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以及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和制度。我国是最早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发展中国家之一,1979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环境保护法(试行)》,2002年我国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可以看出,环境影响评价可分为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着眼于环境问题的全局性和根本性,从特定规划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整体角度出发,同时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考虑多个建设项目混合影响、交叉影响、累积影响等各方面的因素,解决规划层次上与环境有关的问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针对于单个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解决单个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是对具体项目的认可或否认,不能改变区域战略以实现可持续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具有宏观性、前瞻性、协调统一性、指导性等特点,其要求以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从全局角度对规划的选址、布局、配套设施、环境容量、环保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就水污染的预防问题,其要求项目考虑不仅涉及单一直接影响,还要求涉及到累积影响和间接影响,从而从宏观的角度提出预防对策。同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其特点必然要求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从而达到最终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单个企业水污染项目环境问题的解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则可以从全局性对其进行指导。

二、农村水污染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一)我国农村水污染普遍现状根据2012年全国环境统计公报,全国废水排放总量684.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21.6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2.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462.7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7.6%;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不含污水处理厂)废水排放量0.5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0.1%。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2423.7万吨。城镇化是指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的过程。反映城镇化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为城镇化率,即一个地区常住于城镇的人口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城镇化是人口持续向城镇集聚的过程,是世界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必然经历的历史阶段。近年来,我国农村工业化进程和城市化进程加快。根据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不断推进,农村环境形势严峻。突出表现为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生活污染局部加剧,畜禽养殖污染严重。全国798个村庄的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结果表明,试点村庄空气质量总体较好,农村饮用水源和地表水受到不同程度污染,农村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总的来说,农村水污染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因农业生产造成的水污染、农村生活造成的水污染以及乡镇企业造成的水污染。

(二)苏南盛泽镇水污染现状及其成因分析盛泽镇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是我国重要的丝绸纺织品生产基地和产品集散地。2012年,盛泽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02.5亿元,增长11.15%;完成公共财政预算收入23.13亿元,增长15.36%;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5亿元,增长20.02%。同时其经济总量和经济竞赛成绩继续位居全区前列。可以说,盛泽镇走在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前列,是我国城镇化的代表地区。

1、盛泽镇目前水污染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根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将地表水划分为五类。根据2012年度苏州市吴江区环保局工作总结,目前盛泽镇的断面水质在通过建立区域环保协作机制,联合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努力之下,才基本稳定在四类水的标准中。从个案来说,吴江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共受理有关环境侵权案件73起。同时吴江区环保局2012年共实施行政处罚59件,曝光17家单位,对3名严重环境违法者进行行政拘留。由此可见,盛泽镇水污染问题已十分严峻。

2、盛泽镇水污染成因分析苏南地区是长江三角洲地区城镇密集区,工业化带动下的乡村城镇化迅速发展,非农业人口比重迅速增加大,隐性城市化人口急剧增多。然而由于盛泽镇城镇化进程开始的时间较早,在镇区用地规划、环保设施配备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导致其在城镇化过程中大量水污染的现象发生,给当地环保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给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了极大恶劣的影响。

(1)环保基础设施落后在盛泽镇城镇化发展之初,乡镇企业大量出现。然而,由于当时配套的环保基础设施缺失,导致大量企业废水直接排放至河流。同时基于盛泽镇主营方向为轻纺工业,因而乡镇企业中包含大量印染企业。印染企业排放的废水中含有大量有毒有色物质,对于水质的影响非常之大。

(2)用地规划不合理从地理学角度来看,城镇化是农村地区转变为城镇地区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涉及到农村地区规划的问题,还涉及到城乡之间融合的问题。传统小城镇总体规划基于城市化与增长极理论,重镇区规划、轻镇域规划、忽视城乡融合。在乡镇企业设立之初,盛泽镇并没有进行很好的企业分布规划,大量乡镇企业分布在镇内、乡村以及镇乡结合处。在盛泽镇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大量的乡村以及镇乡结合处被划入镇区范围,导致目前镇区内各个区域都分布有乡镇企业。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音等对周围的居民生活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3)人口集聚、环境容量变低环境具有自净能力,自净能力是指水环境维护自身平衡的一种自然趋向,是水环境自我保护的一种特殊功能。当然这种能力是有一定的限度的,这个限度就称之为环境容量。盛泽镇城镇化的过程中,大量外地农村人口涌入,工业用地和城镇建设用地大量增加,导致环境容量急剧下降。外来人口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推进了城镇化的进程,但又导致人口密度的急剧增长以及大量生活污水的产生。目前盛泽镇占地面积149.5平方千米,镇总人口13万,全镇外来人口超过30万。目前盛泽污水处理厂平均每天处理20万吨污水。

三、水污染预防工作的对策

城镇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从而导致的环境问题具有整体性与不可分割性。因而,要从源头上预防城镇化过程中的水污染问题,就应该重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除此之外,还要辅之以其它预防措施。(

一)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综合考虑所拟议的规划涉及的环境问题,预防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要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协调经济增长、社会进步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一直以来,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当面临抉择时,到底是以环境保护优先还是以经济发展为首,一直存在着争论。但是笔者从日前环保法的修正案中可以看出,过去那种靠牺牲环境和过度消耗自然资源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被否定,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与环保工作相协调。这可以说是一种进步,同时该理念也倡导可持续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为实施规划环评制度提供了基础。

1、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宏观性与前瞻性我国目前已经很好的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规划环评影响评价制度较之,则是从全局对环境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规划环评的宏观性和前瞻性,虽然要求前期投入较大,但是其便于解决长期的、区域性的环境问题。水污染问题产生的原因,其中之一即源于用地规划的不合理性。重镇区规划、轻镇域规划、忽视城乡融合以及生活区工业区的杂糅,导致水污染的产生。因而,在城镇化的进程中,采用规划环评制度,从前期提出预防不利影响的综合建议。

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协调统一性环保部门所提倡的长期利益、全局利益往往与一些部门重审批、轻规划的部门利益和一些地方短平快出业绩的地方利益相冲突,致使很多地区和部门不支持甚至逃避环保工作的开展。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并没有对其它部门进行具体的要求,导致环保部门在开展工作中,常常遇到很多阻碍。例如《环境保护法》作为我国环境保护方面效力最高的法律,仅在其第七条中规定了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资源的保护有监督管理的职责。然而,笔者认为,监督管理的过程是伴随着水污染的产生、治理这一系列的环节,并且着重于水污染的治理这一环节。规划环评有利于在规划的早期使各个部门参与其中,从而将相关部门联系起来,有利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

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指导性我国环保法中规定了建设项目环评制度,要求采用“三同时”制度,即在主体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同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防治污染的设备设施进行设计、施工,并与主体项目一起投产使用。但是,建设项目环评针对的是单个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主要解决单个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对于城镇化背景下出现的大量乡镇企业以及随之产生的环境污染来说,单单启动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规划环评制度具有全局性和宏观性,对于建设项目环评具有指导作用。城市的规划,不仅仅涉及城市物质形态部分设计,其还涉及经济、社会、土地利用布局等方方面面,同时兼顾着保护环境的职责。从日前环保法的修正案中,也不难看出,立法者已经意识到了规划环评的意义。苏南盛泽镇正是由于其城镇化开始之初,并没有进行规划环评,导致其用地不合理、环境容量低等严重后果。而对于当地环保部门来说,在此基础上进行水污染的治理工作则面临了极大的挑战。该现象并不是盛泽镇一个地区所独有的,而具有普遍性。这同时也是我国对于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是以预防为主的原因。因此,笔者认为,在所有即将进行城镇化、或者正在进行城镇化以及城镇改造过程中,实施规划环评制度,不仅可以避免像盛泽镇这样类似的情况发生,也能寻求经济发展部门与环境保护部门之间利益的结合点和平衡点。

水污染预防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资源环境,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的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从源头防治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分段管理和排污总量控制与环境容量控制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准和规划的监督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实施。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水污染综合性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省和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发展和改革、水利、建设、卫生、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的行为检举和控告。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污染防治

第八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以及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汉江、丹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流域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分区域、分断面达到的水质目标及达标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控制区域、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和面源污染的具体防治措施;

(四)流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九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合理规划产业发展和城乡建设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推行清洁生产。

在汉江、丹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并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和生产。

已有的工业、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污染防治,对造成水污染严重的生产企业和矿山企业,应当限期治理,治理不达标的,应当限期转产或者依法关闭。

第十条建设项目中的水污染处理设施,进行集群综合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配套建设;建设项目单体处理的,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

第十一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有剧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等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必须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选矿等活动应当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禁止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

第十三条船舶装载运输油类或者有毒货物,必须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必须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残油、废油应当回收,船舶垃圾应当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

第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的水电企业负责电站水库库区水面漂浮物的打捞和水藻的防治。

发生特大洪涝灾害,库区水面产生大量漂浮物时,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打捞和防治。

第十五条禁止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按照规划实施退耕还林(草),保护天然林和湿地,禁止毁林开荒,防止水土流失,保持生态平衡。

第十七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农业生产者推广使用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对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及其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发展农村沼气,综合利用资源,防止面源污染,确保水质安全。

汉江、丹江流域生产、销售含磷制品应当符合国家环境标志产品的要求。

禁止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

第十八条汉江、丹江流域城镇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立污水集中处理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确保污水排放和污染物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镇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设施,可以进行有偿经营。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汉江、丹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省、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汉江、丹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向县级以上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社会公布。

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档案。

第二十一条汉江、丹江流域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要求监测流域内河流、水库、湖泊的水量、水质,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第二十二条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其他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发放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量。

第二十三条汉江、丹江流域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标准,应当对排污口实行监督管理。

重点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

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河道排污口,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汉江、丹江流域发生水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者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停运、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向水体排放有害的废液、废水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的,将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输送、运输、贮存有毒、有害废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的管道、沟渠、坑塘、运输车辆、贮存仓库、容器等未采取防渗漏等安全措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向裂隙、溶洞、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采取防溢流和防渗漏措施或者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不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向水体排放船舶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汉江、丹江流域河流沿岸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予以清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使用农药等有毒物质捕杀鱼类生物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污水计量、检测装置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行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导致严重水污染事故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水污染预防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综合整治的方针,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署,下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交通、建设、农业、乡镇企业、林业、水产、经贸、旅游、土地、地质矿产、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以下简称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并将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并采取措施确保*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的实现。

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定并实施本部门防治工作计划。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流域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因*流域水污染危害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

第七条对*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水利、建设、水产等部门和*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署,划分*流域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水利部门的水文监测机构,共同承担*流域水环境监测。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负责监测主要入湖河道口和*、六安地区、合肥市交界处水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水质状况。

第十条*流域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是否污染环境、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当地有无环境容量等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须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不得突破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

*流域超过本行政区域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市、县,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中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水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正常运转,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或者闲置。

第十三条向*流域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向其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去向,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逾期不报的,视为拒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

领取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的,应当提前15日向排污许可证颁发部门报告,履行变更手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报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四条设立*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

(一)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在*流域依法征收的排污费;

(三)贷款、捐款、赠款;

(四)其他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发展少污染、低消耗的产业和产品,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发展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推行清洁生产。

第十六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环境保护,推广有机肥,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农药、化肥,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组织实施植树造林及农作物、林木病虫害综合防治,促进农业生态环境良性循环。

第十七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合理使用水利工程设施,增加引水、排水量;疏浚湖泊,河道,建设护岸、护坡工程,防止水土流失;扩大*水体环境容量,增强流域水网自净能力。

第十八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产资源,控制*水产养殖规模和范围,保护对水生态环境有益的水生生物和底栖生物,建设水生态环境工程,维护水生态环境平衡。

第十九条省及*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等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含氮、磷等污染物的排放。

第二十条*流域划分为四级保护区:合肥市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1.5千米水域和1千米陆域,*市等市镇自来水厂取水口周围1千米水域和0.5千米陆域,为一级保护区;*湖体、沿湖岸5千米陆域、入湖河道上溯10千米以及沿岸两侧各1千米范围为二级保护区;主要入湖河道上溯50千米以及沿岸两侧各1千米范围为三级保护区;其他地区为四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设置隔离标志,水质应当达到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Ⅱ类标准。

二级、三级保护区水体的环境规划、管理和评价,执行国家《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Ⅲ类标准。

第二十一条对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

自20*年1月1日起,禁止工业企业向*流域水体超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流域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禁止在*流域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等小型企业。

严格限制在*流域新建前款所列大中型项目或者其他污染严重的项目;确需建设该类项目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和严格限制的产业、产品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二十三条在*流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废液、含病原体的污水、含热废水等有毒有害物质;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三)在水体清选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四)在*湖滩和岸边堆放、埋置、储存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

(五)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船舶的残油、废油和垃圾等;

(六)从事可能破坏山体、林木、植被等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七)围湖造田。

第二十四条自20*年1月1日起,禁止在*流域内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第二十五条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三)水文、水质监测及渔政、公安、防汛指挥以外的船舶停泊和作业;

(四)从事水产养殖、集中式畜禽养殖、旅游、游泳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一级保护区内已有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第二十六条运输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水上运输工具,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油类和有毒有害物品散落、流溢和渗漏。

第二十七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对*流域水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船舶发生污染事故,应当向就近的航政机关报告,接受调查处理。污染一级保护区水体的,应当同时向当地卫生、建设部门报告。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当地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之一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5000元至10万元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以20*元至5万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造成*流域水体严重污染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除按照国家规定征收两倍以上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关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的,由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0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流域内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超过1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行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超过5万元的罚款,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处以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流域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尽快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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